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定义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当货物在中间缔约方需要进行物流分拆、包装或装卸、仓储、贴标等处理,或需要进行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时,针对这类符合直运规则要求的货物,中间缔约方可以基于出口时的初始原产地证明进一步出具新的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仍保持原产资格。相关货物在其他缔约方进口的时候可以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例如:原产于印尼的1000吨橡胶在出口过程中,由于船期等物流原因,在新加坡进行了拆分和重新包装后,500吨发往了中国,500吨发往了韩国。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可由新加坡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以便分装后的橡胶在中国和韩国进口申报进口享受RCEP协定税率。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分类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分为如下两类:
1.中间缩约方签证机构签发的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2.中间缩约方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背对背原产地声明。
不论是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还是声明,均适用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相同的核查程序。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特点
(一)本质是原产地证明的背书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不能单独出具申请时必须持有原始货物出口缔约方所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明。在上例中,企业在新加坡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时应提供印尼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签发的初始原产地证明。
(二)签发主体可以是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
中间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都可以签发背对背证明。在上例中,在初始原产地证明有效的情况下,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可由新加坡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来签发。
(三)与现行自贸协定类似证明有所区别
目前我国已实施的自贸协定中仅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与背对背证明相类似。与之相比,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规定更详尽,可操作性更强且种类更广包括了百产地证书和百产地声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签发要求
申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示有效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或其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并载有其签发日期和编号
2.有效期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3.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相关信息,也要符合原产地证明最低信息要求
4.在中间缔约方不得进行除物流分拆等必要操作以外的其他进一步处理
5.经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显示拆分后数量,所有拆分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上的数量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