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我国与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19年,RCEP的15个缔约方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RCEP的签署意味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朋友圈”正式成立。
原产地规则是判定进出口货物“国籍”的标准和方法,是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优惠贸易政策实施的重要配套工具,是准确判定贸易受惠对象的“守门员”。因此原产地规则是RCEP“朋友圈”重要的交友规则。
进出口企业如何更好地运用原产地规则?一起来了解一下“累积规则”。
一、什么是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如果使用了来自协定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允许将自贸协定的其他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的加工生产的产品累积至最终产品。
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累积规则的存在降低了产品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门槛,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城内的自由流动,能够鼓励更多协定缔约方参与生产制造,从而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累积规则根据其条款内容一般可分为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完全累积等。我国目前已签署自贸协定的累积规则均为双边累积,就是允许自贸协定项下的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生产后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在该协定的下一个生产环节进行累积。
二、RCEP累积规则有什么新特点?
与我国已生效实施的双边自贸协定中,累积规则的适用仅限于缔约双方。而RCEP缔约方更多,因此累积范围更广,累积效应更明显。
例如:我国组装的十座以上客运小汽车(HS:8702)出口至韩国,在不同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下,其原产资格也有所不同。
产品成分明细表
原材料名称 | HS编码 | 原产国(地区) | 每辆汽车所含原材料单价 |
发动机 | 8407 | 日本 | 3800美元 |
座椅 | 9401 | 韩国 | 1000美元 |
车身、轮毂 | 8708 | 东盟 | 1000美元 |
轮胎等 | 4011 | 澳大利亚 | 2000美元 |
车灯等 | 8512 | 中国 | 1500美元 |
其他零件 | / | 不详 | 500美元 |
客运小汽车 | 8702 | 出口FOB价10000美元 |
1.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该产品对应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50%”
根据中韩自贸协定双边累积规则,韩国与中国原产的零配件和相关费用均可视为中国原产,剩余均为非原产材料。
经计算:RVC=(1000+1500)/10000×100%=25%<50%,不满足小汽车对应的原产地标准。
所以该十座以上客运小汽车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不能享受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
2.在RCEP协定项下,该产品对应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
根据RCEP区域累积规则,除了韩国座椅、内饰和中国的车灯等配件,日本原产的发动机、澳大利亚原产的轮胎、东盟原产的车身轮毂也均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进行累积。
经计算:RVC=(3800+1000+1000+2000+1500)/10000×100%
=93%>40%,满足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所以该十座以上客运小汽车可以获得RCEP原产资格,原产国为中国。
上述的例子说明,即使中韩协定项下区域价值成分降低至40%,在中韩项下也是不能满足原产地标准。但在RCEP项下,通过更多成员的原产成分的累积,就可以达到40%的标准。
三、企业如何用好RCEP累积规则?
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有利于企业优化供应链,降低采购成本。根据累积规则,我国在生产销往RCEP缔约方货物时所使用的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均可视为本国的原产材料。
企业可以借助RCEP累积规则,在RCEP缔约方内拓展产品原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渠道,优先选择缔约方的进口原料和零部件,提升采购灵活性。 特别是中日、日韩之间首次建立自贸关系。企业可以借助累积规则灵活使用日韩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和中间产品等发挥比较优势,深度融合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