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管理办法》中需要出口商关注的若干要点和亮点,我们一起来解读和归纳下吧。
1 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明包含哪些种类?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
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英文填制,具体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
2 出口商可以选择到哪些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
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或者授权,并且已向其他成员方通报的机构。
目前,中国的签证机构是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在贸促会系统内,只要是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授权的地方签证机构,都有权签发本协定原产地证书。
3 原产地证书如需更正填写内容,需要注意什么?
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有更正的,更正处应当有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这一要求和其他已实施生效自贸协定均不同,签证机构和出口商需要特别留意。
4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有哪些要求?
第一,该出口商信息已由出口成员方(即我国)向其他成员方通报;
第二,经核准出口商须按照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
5 针对本协定首次提出的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概念,在签发或开具时需要注意什么要求?
首先,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指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的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化。
其次,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原产地证明的有关规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或者开具日期、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二是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
最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文章来源:浙江贸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