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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及收汇热点问题解答

by rcep_bcc_center
2023年3月16日
in 知识库

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企业尝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跨境电商已成为出口企业发展新引擎。淡然退税梳理了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及收汇的10个热门问题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适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的跨境电商企业有哪些?

适用出口退税、免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02 跨境电商(9610/9710/9810)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出口退税?

9610、9710/9810办理条件如下: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备案;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参照适用一般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出口货物相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在财务上做销售;销售对象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按期收汇。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办理出口退税备案后,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申报出口退税同一般贸易无异。

03 采用清单核放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可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采用清单核放通关模式的,如需办理出口退税,应先生成汇总报关单,生产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申报出口退税。汇总报关单清单明细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对应办理出口退税。

04 办理出口退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单证备案?

需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05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下称“无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

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06 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企业所得税有何政策? 

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07 “9710”和“9810”出口是否可以适用“无票免税”政策?

“9710”“9810”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的两种新监管模式,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目前尚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

08 跨境电商企业收汇是否都需要办理企业名录登记?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09 跨境电商收取货款有什么合规途径?

目前主要有银行和支付机构两大途径。

跨境电商从事传统贸易,在获取海关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交易单证后可以直接通过银行进行资金收付和汇兑。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电商小卖家,可以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货款收支。对于经常项下小额、零星的贸易结售汇,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内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不用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如果不能取得纸质交易单证,又想通过银行办理外汇资金结算,可以通过有资质的指定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

第二个途径是支付机构途径,获得外汇支付业务许可的指定支付机构进行结算。

10 部分电商出口,物流是清单出口,没有报关单,核销申报时,需要什么单据?

没有报关单的,可以通过有资质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收结汇,不需要核销。

来源: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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